滨海联邦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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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手续的办理
发布时间:2023-11-11
价格:面议

(一)有关规定

1.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3)对超高、超长等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货物办理转关手续,必须事先得到启运地海关的同意;

(4)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2.对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转关货物,申请人必须向进境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内地和香港之间陆路转关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下同),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车辆上施加的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4.驾驶人员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

(二)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快速通关系统作业流程

1、进口货物转关运输通关程序1.货物进境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

2.转关货物进境时,承运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请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进境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或《船舶监管簿》(以下合称《监管簿》)、提单(从陆路口岸进境的免交)等单证。对于未办理提前报关手续的陆对陆转关运输货物,可直接到口岸海关办理直转手续;

3.进境地海关受理转关申请后审核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是否相符;对同意办理转关的货物,录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等数据,并对车体或集装箱进行施封,承运人应确认并保证海关封志在转关运输途中完好无损;对承运超高、超长等无法封入运输装置货物的转关车辆,启运地海关必须派人押运至指运地海关;

4.进境地海关在《监管簿》和《进境载货清单》上签章放行。进境地海关留存一份《进境载货清单》,另一份交承运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5.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对提前报关货物,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进口报关单》、《进境载货清单》、《监管簿》等有关单证;对直转货物,申请人还需录入《进口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6.指运地海关在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后,向进境地海关反馈货物和运输车辆的核销信息。


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关程序

1.企业向启运地海关提前申报,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报关单》和转关数据;

2.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申请人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簿》等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手续;

3.启运地海关受理转关申请后审核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是否相符;对同意办理转关的货物,录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等数据,并对车体进行施封,承运人应确认并保证海关封志在转关运输途中完好无损;

4.运载转关运输监管货物的车辆抵达出境地海关时,承运人应向海关递交已经启运地海关签章的《出口报关单》、《监管簿》及《出境载货清单》等有关单证;出境地海关调阅启运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数据、核对关锁后核销运输工具或集装箱转关数据,并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电子回执;

5.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接受清洁舱单数据后办理货物的出境结关核销,并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电子或纸质回执,启运地海关凭以办理出口货物结关和签发退税、结汇证明联报关单。办理时限:在单证齐全有效、手续齐备、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下,口岸海关在20分钟内办结转关手续,主管海关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三)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有关规定:

1.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及其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3.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4.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5.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2)、(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6.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为运输企业职工;

(3)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4)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7.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2)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3)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2)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8.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9.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10.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资格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

1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应保持封志完好并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办理时限

在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转关运输手续的办理